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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06 11:28:48 来源:抗震支架网
核心摘要: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主席令第70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管网设施包括用于收集雨(污)水的公共管网,雨(污)水泵站及其配套辅助设施,临河闸门井及其配套辅助设施;不包括村民自建房、有物业收费或者管理的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雨(污)水管网设施。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住建部门:各区住建部门负责各区行政区域内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有关政策指导、排水许可审批、排水设施行政执法和考核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排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机制。

(二)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考核各区的排水设施维护工作。

(三)负责排水管网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

(五)负责对违规排水、私拉乱接、破坏管网设施、影响排水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查处。

(六)负责委托专业运营单位实施排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营维护。

(七)负责做好各类新建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的监督、执法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的审批和环保行政执法。

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的资金安排工作。

镇、街道: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排水许可、排水户纳管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式小区和农村分散排水管网管理,引导群众加强对排水管网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五条 运营模式

(一)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委托专业运营单位,具体承担各区排水管网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维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安全运行。运营单位全程参与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排水管网设施的过程管理与验收,运营经费由相关部门依据价格标准核定。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住宅小区要主动做好排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范围边界以接入公共市政道路污水检查井为起点至其内部管网。

第六条 污水纳管

(一)排水户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要求。

(二)排水户应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水户应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施工;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水许可证。

(三)住宅小区排水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实施,有排放污水的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收集系统。

(四)建筑工地、畜牧养殖场、屠宰、餐饮类、洗车类、理发业等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过滤等预处理设施。

(五)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2.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3.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七条 设施移交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质量保质期满前,在各区住建部门的牵头和监督下,向运营单位移交污水管网设施。移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交接会,提前7日以函告方式通知该区住建部门参加现场查勘,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 污水管网设施移交申请表;

2. 工程竣工资料(含图纸及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包括管道潜望镜、CCTV检测资料);

3. 竣工验收单;

4. 已签工程质量保修书;

5. 其他有关材料清单。

(二)现场查勘满足接收要求的,由各区住建部门、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分别在《排水管网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盖章;查勘后需要整改的,填写《排水管网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整改意见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和复查验收,满足接收要求后分别签字盖章。

(三)现场查勘满足接收要求后,各区住建部门应将工程竣工资料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运行、巡查、维护

(一)排水管网设施巡查维护排水管网设施巡查维护工作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运营,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设施巡查、日常疏通养护和专项维修改造,具体工作及标准要求为:

1. 设施巡查:运营单位建立专职巡查队伍,分片区、路段每天巡查,建立巡查责任制度,对巡查发现的管道积泥、裂缝、错位、渗漏及井盖损坏、丢失、标识错误、雨污管网混接等现象进行登记。巡查中发现损害设施或向城镇污水管网违法排水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各区住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巡查人员定期填写《管网设施巡查记录表》,做好设施巡查记录台账。

2. 日常疏通:运营单位负责调查接收移交的管网设施数量及运行状况,报各区住建部门审核制定疏通计划,按照相关疏通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及维护协议开展作业。作业包括对管道、检查井的冲洗疏通、维修、积泥清运、井盖更换等,每个井盖每年至少一次开盖,作业完成后建立档案资料。

3. 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井盖损坏、丢失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在2小时内采取维护或警示措施,并在6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各区住建部门。

4. 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管网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天报告各区住建部门,落实运行调度,并采取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5. 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提出保护方案,并与运营单位协商后,报各区住建部门备案;管网设施废除和迁移必须经各区住建部门批准,并在原功能被替代后方可废除。

(二)排水管网平台维护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维护管网数据库、GIS管理平台,并实时跟踪排水设施新建、改造等工程的实施情况,对排水管线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全面提升排水设施信息化管理水平。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10年为一个周期,开展排水管网的全面排查工作。

(三)排水户纳管污水水质巡查排水户纳管污水水质巡查,主要是指对排水户排出纳入管网污水的水量、水质情况巡查。排水户纳管污水水质巡查由各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排放超标污水的排水户根据超标情况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超标问题再次发生。

(四)泵站运行维护

1. 排水泵站应安装自控仪表,统一运行调度,并严格落实设备维修保养和人员值班制度,保证泵站电气、运转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2. 因管网施工并网、泵站设备故障维修、污水处理厂停运等,需要泵站降低水位或停运的,应当提前2天报告住建部门,落实应急排放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3. 泵站管理人员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五)专项维修改造运营单位应对需要大修、改造的管网设施提出计划方案,并上报各区住建部门,计划经批准后纳入污水管网设施专项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建设程序进行维修改造。

                                                                                                                                                                   来源:二三里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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