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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特大“串通投标案”破获,20余人的家族式团伙落网!

2021-10-20 09:47:32 来源:抗震支架网
核心摘要:又一起特大“串通投标案”破获,20余人的家族式团伙落网!
 又一起特大“串通投标案”破获,20余人的家族式团伙落网!

10月15日,从乐山市井研县公安局获悉,以万某、万某军为首的涉案20余人的家族式、企业化运作犯罪团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警方一举抓获。

据了解,该起特大串通投标案涉及企业10余家,初查涉案项目金额5400余万元,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扣押电脑20余台、印章200余个,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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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企业竞标文件


关联公司多次交叉投标 暴露串标马脚

今年初,井研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线索,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的井研县某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随后,该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全力侦办此案。

经查,此次投标中万某(男,42岁,成都市青羊区人)、万某军(男,46岁,成都市青羊区人),与该项目代理机构以及其余参与投标的4家企业均有关联。

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参与投标的4家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曾多次交叉参与多个项目的投标,万某、万某军等人存在结伙专业从事串通招投标活动的重大嫌疑。2021年3月2日,井研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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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印章


注册10多家公司 串通投标从中牟利

“串通投标案件隐蔽性很强,而且都是利益获得方,很容易形成攻守联盟,取证有很大难度。”井研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郭一锐介绍说,如何从4家招投标企业挖出整个串联企业关系网,成为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关键。

侦查人员对万某、万某军及家属注册公司的关联情况进行梳理发现,万某、万某军自己或通过其亲属、公司员工等人在成都市注册成立10余家项目管理或工程建设公司,上述公司均由万某、万某军实际控制。

万某和万某军二人纠集其亲属在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某写字楼内为据点,组织上述十余家公司串通其他公司代理的工程项目,自己控制的公司中标后将项目转让他人从中提取管理费,或者组织上述公司串通投标项目,使特定的公司中标后从中牟利。

至此,一个“组织预谋、职业围标、高价卖标”的犯罪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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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制定抓捕方案


警方兵分三路 抓获20多名涉案人员

经过前期长达六个月多地取证,专案组决定统一收网。10月13日,井研警方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兵分三路,将万某、万某军等20余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扣押电脑20余台,印章200余个,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00万余元。

主要嫌疑人到案后开始存在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但在大量证据面前,最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达到排除或限制他人平等参与竞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公平竞争是其存在之义。可有人恶意违背竞争规律串通投标,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妨碍招标市场健康发展。


01

今年5月份以来,孝感市公安局重拳出击,破获了系列串通投标案件,抓获嫌疑人13名,涉案金额2.2亿元。


串通投标,13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6月份,孝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孝感城区的几个市政项目,有人涉嫌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还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埋下隐患。接到举报后,孝感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立案侦查。

经过前期侦查发现,孝感某污水处理厂工程等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随后,湖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路桥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落入警方视野。

固定好相关证据后,2021年6月23日,这12家公司的13名相关责任人被孝感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5年8月,涉案人祝某某邀约湖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舒某某,提出借该公司的资质“围标”,参与孝感某市政工程,并要求舒某某继续联系其他公司进行“围标”。

随后,舒某某先后联系了另外三家公司的责任人黄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别提出借用资质对工程进行“围标”的要求,这几人均表示同意。

祝某某给舒某某的银行卡中打入128万元“投标保证金”,舒某某将这128万元分别打入此4家公司的对公账户,每个公司32万元。这4家公司则将这32万元,打入孝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用作“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资金又沿汇入路径原路退回。

项目最终由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由祝某某承建,在建设过程中,祝某某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


重拳出击,开展专项整治

除了上述项目外,孝感某污水处理厂工程等项目,都有这几家公司参与“围标”。

孝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介绍,参与这些项目的12家公司互为串通,“这个项目你中标,那个项目我中标。”

因为最终中标的企业,是报价最接近平均报价的企业,所以参与“围标”的企业越多,中标的概率越大。这些企业就是利用这种“轮流坐庄”的方式,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恶性循环,“你不参与围标,就永远不可能中标。”

而最终中标的企业,自己往往都不参与建设,而是将该项目转包。“层层转包下来,市政工程的项目资金被赚取后,真正用于建设的投入会大大缩减,导致工程质量缺乏保障。”

目前,孝感市公安局已成立打击串通投标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于5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和纠正招标人、投标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围标串标、恶意竞标、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串通投标危害巨大,我们将主动对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管理、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掌握一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中,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

对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移交司法机关惩处;涉嫌违规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和监督部门查处;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犯罪和违纪的情况,移交纪委监委。”

今年5月份以来,孝感市公安局重拳出击,破获了系列串通投标案件,抓获嫌疑人13名,涉案金额2.2亿元,净化了招投标市场环境。

孝感警方在孝感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将持续开展专项行动,深挖案件线索,坚持打击常态化,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02

2020年,福建平潭警方破获的当地历史上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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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获了平潭历史上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串通投标案

今年初以来,平潭公安启动了打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经过数月精心经营和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以潘某春为首的串通投标犯罪团伙,相继抓获了张某、林某正等涉案团伙主要成员9人,现已逮捕7人,取保候审2人,从中破获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案件20余起。该团伙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涉及企业30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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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潘某春、刘某、张某、林某正等人组织多家公司以“组团”方式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招投标,通过统一分配串标团伙内公司的投标报价、确保团伙内公司占据参与投标公司数量的绝对优势等方式,大幅度提高该团伙中标概率。

该团伙在开标前约定,若团伙内有任意一家公司中标,由其团伙内部自行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将项目中标价的4.5%-10%按照约定分配给由其控制的其他投标公司,中标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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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限期投案自首

9月1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扫黑办、实验区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敦促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限期投案自首,进一步推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整治、行业清源,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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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指出2020年以来,按照中共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实验区公安局开展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专项打击治理,查处了一批串通投标要案,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潘某春、刘某、张某、林某正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有力打击了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同时掌握了其他涉案企业和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有力证据。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现平潭公安敦促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限期投案自首。

《通告》要求凡是实施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期间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重惩处;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被亲友主动报案并送去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视为投案自首。对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凡参与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应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组织交代违法违纪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线索,自首、举报电话为110、0591-24317110,自首、来信举报地址为实验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平潭北厝天山北路1号,邮编350401),平潭公安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平潭综合实验区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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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串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哪些容易被认定为串标行为?

  •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其实不能怪各个企业想方设法的提高中标率,因为工程领域的企业大环境就是如此。大型企业从一开始就自带“光环” ,中小型企业很难与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的结果就显而易见了。

我们总是希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带来均衡的发展,可实际之中往往并非如此。每一起典型案例的背后,都值得我们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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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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